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吾展實業有限公司、王宦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