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上訴人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張升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