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77號
- 原告
-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坤
- 訴訟代理人
- 蔡財富
- 訴訟代理人
- 朱志明
- 被告
- 堡豐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詠勝
- 被告
- 人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月女
- 被告
- 段少龍
- 被告
- 黃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汽車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判決內容有所疏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被告堡豐國際有限公司、張詠勝、段少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保豐國際有限公司及張詠勝自民國100年9月24日起;被告段少龍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漏未就原告請求被告堡豐公司、張詠勝及段少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予以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