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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羅崇
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事件(由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改分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案號欄關於「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兩造合意由本院(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本院前開判決之案號欄關於「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之記載,未記載改行通常程序後之案號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