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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

原告
李佑翔
被告
童至舜
被告
丞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月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而於101年8月2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陳翌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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