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行使求償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29號

原告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告
方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如當事人一方為法人且使用其所預立之定型化契約,並於契約中預定有利於己應訴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他方依該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合意管轄約定,致須遠赴有利於法人一方應訴之法院進行訴訟者,對非屬法人之他人,自非公平。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勞動契約書面觀之,係屬由原告一方所預立之定型化契約,有原告提出之勞動契約影本可稽,原告復為「法人」,是原告以定型化契約要求受其僱傭之勞工即被告合意指定原告所在地之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對受僱勞工即被告之訴訟權有不公平之情事,被告復具狀聲請移送於其住所地(高雄市大社區)之法院管轄,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