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告
真巧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炳煌
訴訟代理人
王戴春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鎮○路2段403巷1號房屋地下室之交易價值證明文件,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