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李佑翔
- 被告
- 童至舜
- 被告
- 丞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月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沙勞小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而於101年8月2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