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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53號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訴訟代理人
陳錦錠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嶸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金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毓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帶現任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至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翌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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