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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上 訴人即

原告
兼反訴被告
騰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原告台灣力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420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45,508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70,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陳翌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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