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 原告
-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政
- 被告
-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0月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