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36號原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0月2日送達 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