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 原告
- 真巧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戴春滿
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鎮○路2段403巷1號房屋地下室之交易價值證明文件,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