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59號
- 原告
- 真巧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炳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戴春滿
- 被告
- 陳瑞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遷讓之地下室價值計算,而該地下室依原告主張之面積為50.22坪,每坪以原告主張臨近類似建物平均交易價格每坪新臺幣(下同)33,200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67,304元(計算式:50.2233,200=1,667,30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