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政、陳健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原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12月×23,000元=27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