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
- 原告
-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政
- 被告
-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玆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12月×23,000元=2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