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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劉國賓

  • 被告
    陳樹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96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樹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1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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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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