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麗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
王耀隆
複代理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王耀隆等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