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即
- 原 告
- 周麗棋
- 被上訴人即
- 被 告
-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 兼訴訟代理
- 王耀隆
- 人
- 複代理人
-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王耀隆等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