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 原告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標
- 訴訟代理人
- 陳源隆
- 訴訟代理人
- 賴增財
- 訴訟代理人
- 廖祥端
- 被告
- 籃文和
- 被告
-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仁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徐人剛」
應更正為「陳清標」;「送達代收人」廖祥端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廖祥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