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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原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源隆
訴訟代理人
賴增財
訴訟代理人
廖祥端
被告
籃文和
被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徐人剛」

應更正為「陳清標」;「送達代收人」廖祥端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廖祥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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