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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嚴昭碧即永業商行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訴訟代理人
張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01元(即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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