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嚴昭碧即永業商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訴訟代理人 張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01元(即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