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嚴昭碧即永業商行
- 送達代收人
- 嚴昭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楊綉琴即張南興商店
- 訴訟代理人
- 張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駁回。
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