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劉國賓

  • 原告
    周麗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周麗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 王耀隆 人 複代理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王耀隆等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