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4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周麗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兼訴訟代理 王耀隆 人 複代理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王耀隆等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