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83號
- 原告
- 王松柳
趙秀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宇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何維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600元,準此,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事項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何維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