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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原告
思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庭美
訴訟代理人
鄧國修
被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芳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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