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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173號

原告
娘烤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鳳仙
訴訟代理人
蘇郁婷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告
陳禹睿
訴訟代理人
邱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間,表示欲以「直營」之方式創業,原告同意,並計畫於103年3、4月間開幕。被告隨即找「邱偉哲」(被告稱該人為其親戚)至原告公司受訓,唯請原告先代墊薪資及勞健保費用。103年1月3日,被告復稱為因應直營店營運需要,再指派2友人至原告公司學習,由被告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詎被告於103年2月15日突藉詞不簽直營契約,毀諾直營之約定,表示欲自行開店,日後經營全與原告無涉,並於103年4月4日在臺中市西區忠誠街開設「大醬無煙串燒」。被告員工3人至原告公司接受訓練學習技術,應支付教育訓練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原告代墊「邱偉哲」薪資71,479元及勞健保費用10,023元,合計381,502元,爰請求被告應給付381,5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則以:原告主動向被告表示願以「直營」方式讓被告創業,且原告預計出資100萬元,而由被告出資150萬元。詎原告事後聲稱資金有困難而無法出資,造成被告無法與原告合作,故被告沒有與原告簽立經營合約。原告表示其店內人手不足,請求被告幫忙介紹,被告僅因原告之請求單純幫忙引介「邱偉哲」,「邱偉哲」單純為原告之員工,非原告所說之受訓,該員工之勞健保及薪水,不應由被告支付。另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找「劉啟庠」、「鐘偉元」2人至原告公司工作,以因應3、4月間直營店營運需要,並要求被告自行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該2人薪資及勞健保費用確實由被告支付,但原告從未告知被告需支付訓練費30萬元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原告主張欲以「直營」之方式讓被告創業,為因應直營店營運需要,由被告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2名員工先在原告公司工作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訴外人邱偉哲為被告員工,由其代墊薪資71,479元及勞健保費用10,023元,被告應另行支付教育訓練30萬元,合計381,502元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證人邱偉哲於103年8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證人於102年11月至103年2月間,是受雇於原告或被告?答:我受僱於原告,是原告直接僱傭我。」、「問:當時何以會來作此份工作?有無介紹人?答:是被告介紹我去原告那裡工作,因為當時我沒有工作,剛好我堂哥邱國泰問被告有沒有適合我的工作,工作條件沒有特定,他說原告有缺人請我直接去原告那裡面試。是馮譯鋒面試我的,他是現場負責人的。一開始三個月是試用期,過三個月後也沒有說升為正職,薪水是馮譯鋒直接與我談的,現場是店長或馮譯鋒帶我,我去工作期間被告也受僱於原告,我是學現場的工作,沒有特別的工作。」,是原告主張證人邱偉哲為被告員工,被告應支付其代墊「邱偉哲」薪資71,479元及勞健保費用10,023元之事實,已難採信。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經營模式有三種:「㈠直營:免繳加盟金,使用『娘烤好』之招牌,每月繳付淨利25%予原告。㈡加盟:七十萬元之加盟金(包括提供設備、招牌、教育訓練),使用『娘烤好』之招牌。㈢學技術:教育訓練費用三十萬元,使用自己之招牌。」。原告主張被告欲以「直營」之方式創業,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被告本非以「加盟」或「學技術」模式加入原告。而證人即原告公司總店負責人馮譯鋒於103年8月15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直營店不用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另支付教育訓練費用30萬元,亦難採信。

肆、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證人邱偉哲為被告員工,被告應支付其代墊「邱偉哲」薪資71,479元及勞健保費用10,023元及教育訓練30萬元,均難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381,5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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