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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芳如

原告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告
祥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張勝富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芳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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