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36號
- 原告
-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瑞
- 被告
- 祥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張勝富
-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