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260號原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韻 被 告 陳幼青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