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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敬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398號原   告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禮 被   告 王敬堯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敬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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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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