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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芳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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