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喜悅便當社 法定代理人 吳維齊 被上訴人 郭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3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