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26號原 告 黃永承 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 被 告 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3,865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