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送達代收人
林思心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