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送達代收人 林思心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