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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40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巨大彈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吉永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暢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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