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原 告 黃永承 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