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
- 原告
- 黃永承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