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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2號

原告
黃永承
訴訟代理人
黃順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世梅即健新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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