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林芳如
- 法定代理人江忠韻
- 原告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補字第36號原 告 運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幼青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元,準此,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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