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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

原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原告
郭文秀
原告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黃佳慧
原告
朱蕙珍
被告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8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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