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82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代理人
- 楊道利
- 被告
- 金泰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28,963元,及其中新臺幣28,465元自民國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李珮君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