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劉正中
- 當事人張家毓即振洋油漆工程行、陳威男即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原 告 張家毓即振洋油漆工程行 被 告 陳威男即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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