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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聯鋼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政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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