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聯鋼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政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