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鈺慧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