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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劉國賓

  • 當事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5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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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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