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 原告
- 張麗芳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 律師
- 被告
- 王永昌
- 被告
- 洋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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