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 原告
-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原告與被告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8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