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原告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訴訟代理人
蘇進榮
被告
新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64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付款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民國)  │                    │
├──┼─────┼─────┼─────┼─────┼──────────┤
│ 一 │104.02.06 │  19,556元│KN0000000 │104.02.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二 │104.02.06 │   6,189元│KN0000000 │104.02.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三 │104.03.06 │  24,790元│KN0000000 │104.03.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四 │104.03.06 │     629元│KN0000000 │104.03.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