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 原告
-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通益
- 訴訟代理人
- 蘇進榮
- 被告
- 新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64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付款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民國) │ │ ├──┼─────┼─────┼─────┼─────┼──────────┤ │ 一 │104.02.06 │ 19,556元│KN0000000 │104.02.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二 │104.02.06 │ 6,189元│KN0000000 │104.02.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三 │104.03.06 │ 24,790元│KN0000000 │104.03.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 四 │104.03.06 │ 629元│KN0000000 │104.03.06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