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297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楊豐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