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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2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29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豐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鑫遊覽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29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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