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329號
- 原告
-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原告
-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原告
- 郭文秀
- 原告
-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黃佳慧
- 原告
- 朱蕙珍
- 被告
-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8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