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 原告
- 張家毓即振洋油漆工程行
- 被告
- 陳威男即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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