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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原告
張家毓即振洋油漆工程行
被告
陳威男即新澄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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