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聯鋼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政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