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榮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慧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關於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