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 張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林家慶、吳春嬌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林家慶、吳春嬌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