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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張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林家慶、吳春嬌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5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