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5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