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 原告
- 白明堅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維弘律師
- 被告
- 廣隆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王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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