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 原告
- 白明堅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維弘律師
- 被告
- 廣隆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王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該期日遇「梅姬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105年9月27日及同年月28日停止上班上課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前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