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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原告
白明堅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簡維弘律師
被告
廣隆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該期日遇「梅姬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105年9月27日及同年月28日停止上班上課二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前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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