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 反訴原告
- 洋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葳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和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麗芳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麗芳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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